近日,药品安全事故频发,引起了民众对药品安全的广泛关注。针对这一社会关切,卫生部于25日发布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修订草案)》,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此次修订的草案在内容和篇幅上都得到了显著扩充。相比自2000年7月起实施的现行《规范》的88条,新发布的修订草案增加至201条。尤为值得一提的是,草案中关于“药品安全”的表述明显增加,新设章节明确提出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这一改变体现了对药品安全的高度重视。
草案中详细规定了药品批发企业对各类设备的要求,包括计量器具、温湿度监测设备和冷藏运输设施设备等,要求这些设备需要定期进行校准或检定。为了满足电子监管的实施条件,草案还提出建立能够满足经营管理全过程及质量控制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在审核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资格时,草案强调了对身份和授权书的严格审核。
针对存在质量问题的药品,草案细化了批发企业的管理要求。一旦发现质量有疑问的药品,批发企业需及时停售,并由质量管理部门确认并监督处理不合格药品。对于假药和特殊管理的药品,更是要及时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由其监督销毁。如果已售出的药品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批发企业还需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
对于药品零售企业,草案也做出了明确规定。零售企业应对有质量疑问的药品及时撤柜、停止销售,并由质量管理人员确认和处理。零售门店内的工作人员需为本企业员工,不得有药品生产或批发企业派驻的药品促销人员。零售企业也不得以搭售、赠送等方式向公众提供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
为了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修订草案的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2年5月27日。我们呼吁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共同为药品安全献言献策。相信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我们的药品市场将更加规范,药品安全将得到更有力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