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深化实施与监管
在紧急关头,对于急需救治但身份不明或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患者,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的要求进行迅速治疗,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或延迟救治。违背规定的医疗机构将受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严肃处理,依法追究其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国家卫生计生委近期再次强调了制度实施的紧迫性。2014年9月底前,各省(区、市)需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明确基金的管理机构,并制定出具体实施细则。这一制度的建立,旨在为那些在关键时刻遭受急重危伤病,急需救助但又无法支付费用的患者提供及时的帮助。
医疗机构需要指定专门的部门或人员来负责疾病应急救助的日常管理工作。这些人员将定期向当地的基金管理机构提出支付申请。对于那些在《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发布后产生的、符合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医疗机构应在2014年10月底前提交支付申请。在此过程中,医疗机构如果遇到任何问题,办公室将及时协调有关部门予以解决。
回溯至2013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已经对建立此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该指导意见旨在解决那些身份不明或无力支付相关费用的患者的医疗救治问题。
国家卫生计生委强调,各地不仅要落实救助基金的具体流程,还要使政策具有可操作性,确保基金的有效使用和合理支付。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需积极向汇报,并与财政、人社、民政、公安等部门建立疾病应急救助的协调机制,设立专门的办公室负责日常协调工作。
生活中的意外无法预测,但我们可以为那些遭遇困境的人们提供及时的援助之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深化实施与监管,是对每一个生命的尊重与守护,让我们共同期待这一制度能为更多需要帮助的人带来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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