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
本填报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他们需要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税收政策,来反映本年度及过去五年(或更长期限)的未弥补亏损情况。
政策核心要点详解:
我们要明确什么是亏损。亏损指的是纳税调整后所得(主表第23行)小于零的金额,但必须满足税法对收入和扣除项的规定。
接下来,关于弥补期限,企业的亏损最长弥补年限为5年。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特定集成电路企业等特定类型的企业,这一期限可以延长至10年。受到疫情影响的行业,如交通运输、餐饮等困难行业,在2020年度亏损结转年限为8年。
在弥补亏损时,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首先是顺序原则,即先弥补到期时间更早的亏损,同一年度的亏损则按发生的时间先后进行弥补。值得注意的是,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的盈利。
对于特殊情形,也有相应的处理办法。例如,税务机关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允许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对于汇总纳税的企业,分支机构的未弥补亏损在2008年前可由汇总企业继承。
以某一般企业为例,该企业在2017年亏损了100万元,2023年盈利后需要弥补亏损。在进行此操作时,企业需要确保2023年度的汇算清缴已经完成,否则系统将无法识别可弥补的亏损额。提醒纳税人在填报时结合的政策规定,重点关注亏损结转年限、合并分立规则等动态调整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