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向法院提供假的公函的行为,肯定是违法行为,甚至是犯罪行为。
由上述规定可见,律师事务所提供虚假文件的,必然是违法行为,如果其向法院提供虚假文件,有可能还干扰到正常的诉讼活动,需要加重处罚。
律师事务所等中介组织极其所属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应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定罪处罚。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工商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律师事务所提供的各种虚假文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且情节严重。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就是出具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等各种证明。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指多次提供虚假证明或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或给其他人的权益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为公司用于发行股票等金融类违法犯罪活动提供的虚假证明。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主要包括资产评估师、注册会计师、审计师以及律师等专业人员。
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所提供的有关文件,具有虚假内容,仍决议提供的。
犯该罪的,一般情况下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犯该罪的,具有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情况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