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以行政主导为主要特点的政治体制,体现为行政长官的主导地位,并不是我国中央政府的独创,而是在对港澳传统政治体制的延续与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的。例如,香港、澳门在殖民统治时期就是类似的制度。
香港律政司是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之一,特别行政区政府下设政务司、财政司、律政司和各局、厅、处、署等。律政司的行政首长由行政长官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其免职也由行政长官向中央人民政府提出建议,需要注意的是,香港地区的检察机关则作为行政机关的一部分,律政司可能就是行使检察权的机关。
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只有法院,香港法院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终审法院作为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内部仍设上诉法庭和原讼法庭;区域法院和裁判司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需要注意的是,香港的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还须行政长官征得立法会同意,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香港律政司与法院、主审法官之间的关系事实上相当于我国检察机关与法院的关系。,香港律政司与法院、主审法官之间相互配合的契合程度可能需要加强,共同维持香港的稳定局势可能更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