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某20年后拦路大老师的案件,早已经尘埃落地——二审已经终审判定,常某一家已经放弃了申诉,自此,判决已经无从更改。
但在二审之前,常某通过律师发出一封道歉信,说实在话,这封道歉信,言辞恳切,颇能打动人。但三水三心依然从这一封道歉信中,发现了一些问题,并认为其目的,大概率是为了博取舆论同情,进而改变一审的结果,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当时的文章题目是《马上评|硬的不行来软的,逐条批驳常某道歉信的虚伪性》(见网址https://www.toutiao.com/i6722801881824887308/),感兴趣的朋友可以通过链接阅读,看三水三心当时的判断,是否合适。
作为教育工作者,对当时常某的父亲准备“负荆请罪”到栾川县实验中学给张某林老师以及全体实验中学的老师道歉一事,个人认为,并不妥当。原因有两点
一是常某的父亲并非犯错(犯罪)的主体。虽则“养不教父之过”,但毕竟常某早已成人,是独立的民事及刑事责任能力人,应该独自承担一切民事及刑事责任。
二是道歉的动力已经丧失。从常某一家(常某的妻子以及其父亲)面对一审判决的态度以及常某殴打老师事发之后的态度,基本上可以判定,当初提出道歉的目的,就是我所做出的判断,是为了免除或者减轻判罚,而不是真正地意识到错误之后的反省。而二审也就是终审判决之后,道歉的目的已经不可能达到,自然,没有了动力,就不会有相应的行动。
所以,看到南方都市报道的报道(见下图),三水三心一点都不感到惊奇
9月9日,南都记者从“20年后打老师案”二审辩护律师周兆成处获悉,打人男子常某尧父亲,将放弃向被打老师“负荆请罪”。此前,常某尧在一审判决后提出上诉,曾手写忏悔信,人流网希望父亲在教师节当天代其到被打老师家致歉。8月19日,该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判决常某尧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前面已经说到,常某的父亲不应该道歉——因为他又没有犯罪,为什么要代人受过呢?常某的父亲也不会道歉——动力丧失,道歉没有意义。
但看到了那名律师的有些说法,我竟然差点喷饭。作为一名语文老师,我们试着来分析一下律师的一些说法(见下图)
——岂止是知道,道歉信的照片还发到自己的微头条,逐一作了评论,这是一般的知道吗?
按照词语解释,“知道”的意思是“晓得,对事物有所了解、认识”,发布多篇微头条,阐释道歉信的重大意义,结果,被人批评之后,竟然只有一句“知道”了事,似乎,没我什么事,我只是知道!
这个律师,不止一次谈到这个案件其实没有赢家,无论是对于辩护律师,还是常仁尧,还是张清林老师以及实验中学,甚至栾川县以及教师群体,都是受害者!
这种说法,就尤其可笑了!
表面上看起来,整起事件,对张老师造成了伤害——被从前的学生打,没尊严、没面子;对学校造成了伤害——因自己的老师被打而全世界闻名,这种名声,不要也罢;对教师群体造成了伤害——“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没有经受住“工程”的考验,反而被自己的教育对象“反噬”!
自然,常某也是受害者——当年被打了,现在被抓了!
看来,该律师的辩证法学得真好,凡事都有两面性嘛——但他背后的逻辑,却细思极恐!
既然都是受害者,为什么要让受害者受到惩罚呢?
按照这个逻辑,让常某接受刑法的处罚,就是在伤口上撒盐!
三水三心是学文学的,我们的文学分析,基本上最终的分析指向,都是时代!比如,《骆驼祥子》,是时代的悲剧;《我的叔叔于勒》,是时代的悲剧;就连那个因为爱慕虚荣而买了一条真项链来赔偿的马蒂尔德的悲剧,都可以推给时代!
看来,律师的辩证法学得好,文学学得也好——但法律似乎差了一点!
在这一起法律意义的案件上,受害者与施害者,是明确无误的——请问,在法律上,施害者又如何变成了受害者?
再说了,法律不会指向某一个群体,比如,因为有一个教师体罚学生,就对全体教师进行惩罚;也不会因为有一个学生殴打了老师,就将全体学生当做犯罪分子!
律师啊,这些,似乎都是法律常识啊!
即使从哲学的辩证的意义上来探讨,这个案件,至少法律是赢家——法律以其公平公开公正的判决,不受任何干扰,呼应了依法治国的方略!
如果法律都输了,那这名律师,是在指控我们的法律制度吗?
但凡事还是需要多角度看待。三水三心也学过辩证法,我对律师所说的“对于事件各方,现在最需要的是回归平静的生活,不要再掀起任何波澜。”这种说法,深以为然。作为案件的当事人,受害的张老师需要回归平静的生活——过去的都让它过去吧,就像普希金所说的一样“而那过去了的,就会成为亲切的怀念”!
对于常某而言,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言行承担相应的代价,一旦接受了惩罚,而这个惩罚也是无可更改的,那么,好好改造吧,你还年轻,路还长着呢!
而对于自称不是赢家的律师而言,赚钱与否,我不知道,但还是专注于法律本身的研究吧——我一直人流网希望成为律师,因为,可以像古代的的大侠一样,伸张正义——侠之大者,为国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