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开具货物销售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根据规定:1)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2)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3)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一般纳税人在销售旧货是要考虑上述三个条件的许可,如果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则免征增值税,如果不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则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
2、如果是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中的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汽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文件参考1、(94)财税字第026号2、国税函发[1995]288号3、国税发[1998]122号4、财税(200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