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三条海域使用金由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批准发放海域使用证的权限,在发证、年审或办理海域使用权续期手续时征收。 2、第六条海域使用金统一按照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制定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计征。 3、第十条凡一次计征海域使用金的,必须于领取海域使用证或办理续期登记手续的一次性缴纳海域使用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