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号房”事件是近期发生在韩国恶性集体性犯罪,案犯们冒充警察威逼利诱受害者们拍摄裸照再用这些照片威胁受害者,对受害者实施性犯罪,还将犯罪过程拍摄下来发布到了会员收费制的聊天群。此案因涉及未成年人,受害者人数众多以及有公职人员涉案而在韩国引发轩然大波,网民们纷纷在青瓦台网站请愿,要求公开案犯以及聊天群26万名会员的身份。
此案性质的恶劣之处在于,将犯罪的矛头指向了涉世未深的未成年人,犯罪分子充分利用了未成年人涉世未深,容易上当受骗的特点,屡屡得逞,这不得不引起所有家长的高度重视!
1、要让孩子意识到遇到不明身份的人,一定要确定对方身份
不只是孩子,很多成人往往在遇到一些公职人员盘查时,仅凭对方的穿着或者说话的语气就给镇住了,而根本不会想起来让对方出示证件这件事,其实各类型公职人员履行公务需要出示证件的要求早有规定
1、《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主动出示并表明人民警察身份。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章第二十一条中明确规定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一般应当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九条第二款中规定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无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税务机关对集贸市场及集中经营业户进行检查时,可以使用统一的税务检查通知书。
所以一定要让孩子牢记,遇有自称公职人员的人要盘查或询问自己时,务必要先要求对方出示有效证件,如果对方无法出示有效证件,要让孩子果断拒绝盘问或者询问!因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警察对未成年人进行审问,必须有成年监护人在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
2、《刑事诉讼法》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3、《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讯问、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场。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
所以要告诉孩子,如果有人声称自己是公职人员,要把孩子带走单独询问的时候,一定要坚决拒绝,要让对方通知自己家长,家长确认知晓的情况下才能定夺,否则都有权利予以拒绝!除了上述我们需要牢记以外,家长还应该跟孩子一起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不光是让孩子了解,作为家长也应该了解!
2、要让孩子记住,受到不法侵害第一时间要立刻告诉家长,征求家长的意见和建议,切不可听信任何的威逼利诱,要让孩子记住出现任何的问题,都有法律为我们主持正义,如果一味的听从犯罪分子的摆布,反而是助长了坏人的嚣张气焰!
其实不光是孩子,在受到威逼利诱之时,就连很多成人可能也会惊慌失措,拿不定主意,这都是因为内心里没有定力,毫无主见,情急之下就会做出错误的抉择!所以作为家长,对于涉世未深的未成年人,更应该时时提醒,时时督促引导,要通过社会上已有的一些经典案例,多给孩子分析其中的利弊得失,让孩子意识到遇到什么情况,该怎么做,什么时候该采取什么措施!
父母平时必须要学会跟孩子做朋友,要走进孩子的内心,要让孩子遇到问题第一想到的就是家长!很多时候,孩子之所以会上当受骗,其实在遇到问题的那一刹那,内心里面也不是没有挣扎和纠结过,想想自己的家长,平时除了数落就是打击,如果这样的事情让家长知道,不把自己数落死才怪,想到这些,孩子不会再想把这些事情说给父母了!所以根本解决之道,还是要学会跟孩子打交道,能够成为孩子的主心骨!
想要未成年人学会保护自己,最重要的是先要把这种自我保护的意识植根到孩子的心中,毕竟我们不可能寸步不离的跟着孩子,不可能永远替孩子代劳,无法做到事事包办代替,所以说从小给孩子灌输自我保护意识,让孩子早点接触法律,懂得运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是核心所在,通过不断的灌输,让孩子自觉地远离危险因素,跟违法行为不沾边,从而更好的保障孩子健康的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