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您父亲和母亲有三个子女,是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
两位老人约定,想让两个儿子分摊这2000元专项附加扣除。这样可以吗?
也许老人觉得,有这种优惠,先给经济条件不太好的子女,让他们省钱,少交税。
那么,其他子女应该怎么办呢?
这个问题,我们要看法律的规定和具体情况分析。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款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六项专项附加扣除。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对六项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标准、实施步骤做了具体规定。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在这里我们要特别注意一下法律规定的扣除标准和扣除方式。
1、扣除标准
第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
按照每年24,000元括号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第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
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注意纳税人的父母均年满60岁,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也最多只能扣2000元,不按老人人数计算。
2、分摊扣除的方式
如果是非独生子女,可以选择的分摊扣除方式如下。
第一,由赡养人平均分摊。
第二,由赡养人约定分摊额度。
第三,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额度。
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需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
注意在多子女情况下,存在子女中只有一人工作,其他子女未成年或丧失劳动力的情况,工作的子女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1、老人已满60岁。
一位老人满60岁,就有2000元专项附加扣除。
如果父母都满60岁,在独生子女的情况下,也只能扣除2000元。
在非独生子女的情况下。
2、被赡养人是纳税人的父母或其他法定被赡养人。
与老人的经济状况无关,没有经济来源的、离退休人员都包含在内。
从法律规定看,在分摊扣除方式有三种平均分摊、指定分摊、约定分摊。
而且,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
所以,由被赡养人指定由哪位子女来分摊,是可以的,法律支持。
法律规定,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可以与兄弟姐妹分摊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
,采取指定分摊或约定分摊方式的每一纳税人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
这里有经济利益选择的问题。
可能老人觉得儿子的经济条件不好,想让他们省税,就指定让他们扣除。
或者干脆是老人更喜爱儿子,就指定让他们扣除。
,我们要好好利用专项附加扣除来节省个税,还要看指定分摊在经济上是不是合适。
这要分情况讨论。
1、只有一位满60岁的老人
这种情况下,三个子女只有2000元的扣除额度。
那么,指定由其中两个子女,可以完全享受这2000元扣除额度,而且最好是一人1000元每月。
因为,无论哪种分摊方式,每个子女都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2、两位老人均满60岁
这种情况下,还要指定由三个子女中的两个子女进行分摊,就不是对子女最好的方式了,因为没有完全享受这4000元的优惠。
因为,父母均满60岁,一人2000元,可以有每月4000元的扣除额度。
完全可以是三个子女分摊。
其中两个子女负责扣除父亲的2000元,每人每月1000元。
一个子女负责扣除母亲的额度,也是每月1000元。
老人无非是觉得指定分摊可以贴补其中一些子女,让他们省钱,少交税。
我们可以掰开了讲,揉碎了讲,让老人明白
在父母均满60岁的情况下,让三个子女分摊这些额度,完全不影响老人贴补其中一些子女的想法,而且还能让全部子女都节省个税。
何乐而不为?